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 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 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 第四十三条 海关可以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对拟作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预先作出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 进口或者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 海关对所作出的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应当予以公布。 被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十五条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