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2004年)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200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规定办理进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如实申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同一批货物的原产地不同的,应当分别申报原产地。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