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2004年)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200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对货物所进行的任何加工或者处理,是为了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有关规定的,海关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可以不考虑这类加工和处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