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 第五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商检机构的罚款通知单之日起十日内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