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 第五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未经国家商检局及其授权的商检机构批准、指定或者认可,擅自进行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其停止检验鉴定业务,并可以处以其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