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违反《商检法》或者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检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者暂时停止报验,并可以处以有关商品总值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销售、使用未报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进口商品的,或者擅自出口未报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出口商品的;
进口、销售、使用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而未取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的商品的,或者出口属于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或者卫生注册登记制度,而未取得出口质量许可或者未经卫生注册登记的商品的;
使用未取得适载合格证书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船舱、集装箱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出口的;
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商检机构鉴定的危险货物出口包装容器的;
其他逃避商检机构法定检验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