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认可有关单位的检验人员承担指定的检验、评审任务。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