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 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商检机构的检验人员到生产企业、建设现场、港口、机场、车站、仓库等地点或者运输工具上依法实施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时,有关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辅助人力、用具等。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