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 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六条 商检机构对已报验的进口商品,应当在索赔期限内检验完毕,检验合格的,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检验不合格或者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由商检机构出具检验结果的,签发检验证书。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