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3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商检机构可以根据国家商检部门同外国有关机构签订的协议或者接受外国有关机构的委托进行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工作,准许在认证合格的进出口商品上使用质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