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 第一百六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六十七条 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