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 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附: 目录 第一百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