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根据检验工作的需要,通过考核,认可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检验机构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