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商检机构根据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向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派出检验人员,参与监督出口商品出厂前的质量检验工作。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