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商检机构对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可以抽查检验。出口商品经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