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 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验。商检机构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证明。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