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 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九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必须向卸货口岸或者到达站的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第二章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