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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1982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港口、机场、车站、邮局、仓库等场所执行任务时,有关单位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执行现场检疫,必要时,报检人应到场办理搬移、开拆、… 第三十条 对外签订的协定、协议和贸易合同中有关检疫条款,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第三十一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人员在对外执行检疫任务时,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戴检疫标志。 第三十二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执行检疫得收取检疫费,具体办法由农牧渔业部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农牧渔业部会同林业部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检疫处理通知单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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