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1982年) 第二条
第二条 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和过境的贸易性、非贸易性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运载工具均属本条例受检范围,具体包括:
动物:家畜、家禽、野生动物、蜜蜂、鱼、蚕等。
动物产品:生的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血液、蛋类、精液、骨、蹄、角等。
植物: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苗木、繁殖材料等。
植物产品:粮食、豆类、棉花、油类、麻类、烟草、籽仁、干果、鲜果、蔬菜、生药材、原木、饲料等。
运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车、船、飞机以及包装、铺垫材料、饲养工具等。对于可能带有检疫对象的其他货物和运载工具,也应进行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