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1年)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征收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1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征收 第四十八条 纳税义务人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进出口该货物之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经海关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