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03年)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征收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03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征收 第四十四条 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出口时不征收关税。被免费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或者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海关应当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按照规定征收关税。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