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03年)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征收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03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征收 第三十一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海关应当依法审核确定该货物的商品归类。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