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92年) 第三章 完税价格的审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92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完税价格的审定 第十二条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