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7年) 第四章 税款的缴纳、退补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7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税款的缴纳、退补 第十九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次日起七日内(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逾期不缴的,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自到期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征收欠缴税款额1‰的滞纳金。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