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评估专业人员 第八条 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 第九条 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第十条 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评估师名单,并实时更新。 第十一条 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五年的人员,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第十二条 评估专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第十三条 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