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评估专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以及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协助;
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从事业务所需的文件、证明和资料;
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的非法干预;
依法签署评估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以及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协助;
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从事业务所需的文件、证明和资料;
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的非法干预;
依法签署评估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