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二十九条 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年。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