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符合本法规定的评估机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干预。 评估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当事人的,由全体当事人协商委托评估机构。 委托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依法选择评估机构。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