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五章 进出口监测和临时措施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章 进出口监测和临时措施 第五十八条 对进出口货物采取限制或者禁止的临时措施的,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在实施前予以公告。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