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 第四章 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 第四十七条 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国家允许非国营贸易企业从事部分数量的进出口。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