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有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禁止出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口的,依照其规定。

禁止出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