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 第六十八条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六十八条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降低收购价格; 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 缩短收购期限;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