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降低收购价格;

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

缩短收购期限;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