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 第十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一百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 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十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一百六十三条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