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 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买卖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证券;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买卖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证券;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