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 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一百五十七条 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通过证券公司申请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应当持有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合伙企业身份的合法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