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 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 在前款规定的股东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被引用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