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 第七章 证券交易场所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七章 证券交易场所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加强对证券交易的风险监测,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限制交易、强制停牌等处置措施,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并公告。 证券交易所对其依照本条规定采取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