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二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二)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二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 违反规定采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询、冻结或者查封等措施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