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被引用 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一、 第二百二十五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