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给其他证券承销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一) 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 (二) 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三) 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被引用 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一、 第一百九十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