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第二百二十九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二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证券上市申请予以审核同意的,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