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第二百二十八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二十八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百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