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一百六十六条 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