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年)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