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

招股说明书;

财务会计报告;

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