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
招股说明书;
财务会计报告;
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
招股说明书;
财务会计报告;
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