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 第五十三条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五十三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其发行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前条规定的有关文件。 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该债券发行人提交的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安排该债券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