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 第二百零五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四条 目录 第二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