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 第二百零四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四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证券发行、上市的申请予以核准,或者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设立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三条 目录 第二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