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 第六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六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规定倍数,其流动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流动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其具体倍数、比例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