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第一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 第一百零四条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第一百零四条 投资者应当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以书面、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委托为其开户的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 投资者通过其开户的证券公司买卖证券的,应当采用市价委托或者限价委托。 第一百零三条 目录 第一百零五条